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李蕊、王洪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402执50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402执503号
  • 案件名称

    李蕊、王洪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李蕊;王洪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402执503号申请执行人:李蕊,女性,1981年8月31日生,汉族,住葫芦岛市连山区。被执行人:王洪奎,男性,1981年6月5日生,汉族,住葫芦岛市连山区。本院依据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2020)辽1402民初337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蕊与被执行人王洪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其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本院现已穷尽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2020)辽1402民初3370号民事判决书关于李蕊与被执行人王洪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王洪奎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蕊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齐宏伟人民陪审员  丁秀武人民陪审员  冯立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 硕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