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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枣艳、高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8执5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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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8执532号
  • 案件名称

    郭枣艳、高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郭枣艳;高龙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8执532号申请执行人:郭枣艳,男,汉族,生于1980年3月13日,住陕西省佳县。被执行人:高龙,男,汉族,生于1981年3月3日,住陕西省佳县。申请执行人郭枣艳与被执行人高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828民初6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给付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高龙偿还申请执行人郭枣艳借款本金1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月利率按1.2%计算;案件受理费1750元、申请执行费4948元由被执行人高龙负担。经审查本院予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高龙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总对总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高龙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经信息反馈被执行人高龙无银行存款、无工商登记信息、无互联网金融资金、经网络查询登记在被执行人高龙名下有蒙KRC212号捷达牌、陕A182DP号别克牌、陕KDC988号雪佛兰牌、陕K186K1号高尔牌小轿车各一辆。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人郭枣艳告知后,申请执行人郭枣艳称:上述车辆已年久老化,且无处置价值,故暂不申请处置。3、本院到被执行人高龙户籍所在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4、本院在被执行人高龙户籍地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进行传统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5、本院向被执行人高龙发出限制消费令,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6、本院将被执行人高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査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高龙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郭枣艳释明被执行人高龙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清林审判员  马志承审判员  武 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建峰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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