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中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某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11民初27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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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11民初2778号案件名称
鞍山中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某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鞍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鞍山中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某;刘某某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11民初2778号原告:鞍山中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汤岗子镇汤岗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11577217909K。法定代表人:彭跃权。被告:杨某,女,汉族,1974年8月15日出生,住辽宁省海城市。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67年2月6日出生,住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原告鞍山中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某、刘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鞍山中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鞍山中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范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婉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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