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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远祥、伍应高等追缴违法所得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126执10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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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126执1004号
  • 案件名称

    付远祥、伍应高等追缴违法所得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夹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付远祥;伍应高;张知汉
  • 案件缘由

    追缴违法所得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126执1004号被执行人:付远祥,男,1972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被执行人:伍应高,男,1971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被执行人:张知汉,男,1976年2月2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本院执行的追缴付远祥、伍应高、张知汉违法所得一案,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15)夹江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标的为追缴付远祥违法所得2000元、追缴伍应高违法所得1000元、追缴张知汉违法所得1000元,上缴国库。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付远祥、伍应高、张知汉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证券登记等信息。经查询并经传统调查,从付远祥网络资金划扣2000元,从张知汉网络资金划扣1000元,从伍应高银行账户划扣173.1元,从伍应高网络资金划扣50.32元,上缴国库。被执行人付远祥、张知汉对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被执行人伍应高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伍应高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令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21)川1126执100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占山审判员  杨松斌审判员  薛山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易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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