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有六、周青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1024民初18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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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1024民初1858号案件名称
周有六、周青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周有六;周青山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1024民初1858号 原告:周青山,男,生于1967年12月20日,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周有六,男,生于1979年6月26日,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山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原告周青山与被告周有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青山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青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青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青山负担。 审 判 员 李 晴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何胜男 书 记 员 曹 雯 1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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