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裴峻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725执8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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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725执887号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裴峻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梓潼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裴峻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725执88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南河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9054033302。法定代表人:牟蜀锋,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勇,四川博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裴峻,男,生于1999年1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梓潼县。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与裴峻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案应执行的标的为:1、垫付款120000元;2、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1350元;4、执行费17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也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2020年9月23日依法进行总对总查控,并于2021年9月14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其名下无证券、保险、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9月16日,本院依法在梓潼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可供执行;2021年9月23日,本院依法进行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9月23日被执行人向本院出具承诺书,承诺自2021年10月起每月支付申请执行人2000元直至还清。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将本案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为便于被执行人按月支付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波审判员 庞元东审判员 刘晓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郝建伟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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