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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飞、宋建华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5民初18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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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5民初1808号
  • 案件名称

    郭飞、宋建华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澄城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郭飞;宋建华
  • 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25民初1808号 原告:宋建华,男,196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委托代理人:李锁仓,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被告:郭飞,男,197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建华与被告郭飞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建华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建华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建华负担。 审  判  员   杜  宏  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婷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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