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飞、宋建华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5民初18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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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5民初1808号案件名称
郭飞、宋建华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澄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郭飞;宋建华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25民初1808号 原告:宋建华,男,196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委托代理人:李锁仓,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被告:郭飞,男,197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建华与被告郭飞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建华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建华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建华负担。 审 判 员 杜 宏 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婷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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