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淑芝、朱维利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2执698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102执6984号案件名称
张淑芝、朱维利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张淑芝;朱维利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2执6984号申请执行人张淑芝,女,195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执行人朱维利,男,195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申请执行人张淑芝与被执行人朱维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102民初12082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书面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102执69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玉冬审判员 刘皓天审判员 于永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晓龙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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