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连心集团有限公司、湖南东宝饮料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04执恢56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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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04执恢568号之一案件名称
心连心集团有限公司、湖南东宝饮料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心连心集团有限公司;湖南东宝饮料有限责任公司;湘潭市东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04执恢5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心连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城正街街道板石巷跃进村。法定代表人:黄腾其,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湖南东宝饮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高新区宝塔街道芙蓉路。法定代表人:申勤,董事长。被执行人:湘潭市东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工商局10栋101号-左。法定代表人:张国辉,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心连心集团有限公司、湖南东宝饮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湘潭市东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湘03民终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远审 判 员 吕军锋审 判 员 易金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喻 翔代理书记员 谢佳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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