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李龙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192执保7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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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92执保788号案件名称
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李龙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李龙;莫光宇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0192执保788号申请保全人: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3688号。法定代表人:张影,该公司董事长。被保全人:李龙,男,1994年1月27日生,彝族,住贵州省赫章县。被保全人:莫光宇,女,1995年2月27日生,布依族,住贵州省都匀市。申请保全人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李龙、莫光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吉0192民初2236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保全,在保全过程中,冻结了被保全人莫光宇名下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111,503.68元人民币(实际冻结1,449.84元,冻结期限壹年,冻结日期2021年9月15日至2022年9月15日),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院(2021)吉0192民初2236号民事裁定书中的保全事项现已全部保全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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