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晓君、石棉县福欣搬运服务部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川1824执2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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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824执288号案件名称
赵晓君、石棉县福欣搬运服务部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石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赵晓君;石棉县福欣搬运服务部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石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川1824执288号赵晓君(申请执行人)、石棉县福欣搬运服务部(被执行人):赵晓君与石棉县福欣搬运服务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1580.0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将执行款1580元支付给了申请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赵晓君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1)川1824民初36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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