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文军与米利,张志发,王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9民初8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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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9民初844号案件名称
田文军与米利,张志发,王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洛川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米利;张志发;王振;田文军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29民初844号 原告:田文军,男,197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洛川县村民,现住该村,公民身份号码:61062XXXX710282331。被告:王振,男,1964年9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志丹县居民,现住洛川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0212。被告:米利,男,197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志丹县红都街164居民区居民,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公民身份号码:61260XXXX401120035。被告:张志发,男,196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洛川县村民,现住洛川县,公民身份号码:61062XXXX406280038。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文军与被告米利、王振、张志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文军经本院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田文军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李 剑人民陪审员 冯建海人民陪审员 朱学财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鸿涛 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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