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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文军与米利,张志发,王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9民初8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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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9民初844号
  • 案件名称

    田文军与米利,张志发,王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洛川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米利;张志发;王振;田文军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29民初844号 原告:田文军,男,197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洛川县村民,现住该村,公民身份号码:61062XXXX710282331。被告:王振,男,1964年9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志丹县居民,现住洛川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0212。被告:米利,男,197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志丹县红都街164居民区居民,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公民身份号码:61260XXXX401120035。被告:张志发,男,196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洛川县村民,现住洛川县,公民身份号码:61062XXXX406280038。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文军与被告米利、王振、张志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文军经本院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田文军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李  剑人民陪审员     冯建海人民陪审员     朱学财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鸿涛 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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