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立祥、莒南县岭泉供销合作社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7执234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1327执2349号案件名称
孙立祥、莒南县岭泉供销合作社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莒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孙立祥;莒南县岭泉供销合作社;莒南县岭泉供销合作社左山供销店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327执2349号申请执行人:孙立祥,男,195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莒南县。被执行人:莒南县岭泉供销合作社。住所地:莒南县岭泉镇西岭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1684935909。法定代表人:昝清胜,该合作社主任。被执行人:莒南县岭泉供销合作社左山供销店。住所地:莒南县岭泉镇后左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MA3C08CB1M。关于申请执行人孙立祥与被执行人莒南县岭泉供销合作社、莒南县岭泉供销合作社左山供销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案为轮候查封,首封案件已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处置,申请人已申请参与分配,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鲁1327执2349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志敏审判员 程立东审判员 刘晓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辉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行、刘春燕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302执恢85号 下一篇 田文军与米利,张志发,王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9民初8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