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奥博、陈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辽02民申35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民申353号案件名称
孙奥博、陈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孙奥博;陈静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民申35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孙奥博,男,198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大连市金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东亮,辽宁锦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思雨,辽宁锦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陈静,女,1969年10月16日出生,满族,住大连市中山区。再审申请人孙奥博因与被申请人陈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20)辽0202民初2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孙奥博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20)辽0202民初2263号民事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主要理由:1.在再审申请人缺席原审庭审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向原审法院隐瞒案件事实,原审法院未深入调查便做出原审判决,损害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再审申请人提供的平安银行个人账户交易明细清单及相关截图可知,本案的义务承担主体应为北京冠华开元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明知却仍以再审申请人为被告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本案属于虚假诉讼。2.原审判决确认的剩余借款金额及计算方式存在错误。申请人在2019年1月10日至2019年6月18日期间向被申请人账户多次汇款,共计675,200元,计算至申请人最后还款之日,本金仅剩余1,009,512.98元,原审法院认定剩余借款本金为120万元错误。故,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请求予以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本案原审法院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于2020年8月7日公告送达了原审判决书,再审申请人未提起上诉,该判决于2020年10月21日发生法律效力。而再审申请人向本院提起再审申请的时间为2021年7月15日,再审申请显已超过法律规定的六个月期限,其又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判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情形,故,再审申请超过法定期限。再审期间,虽再审申请人提供了账户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但该证据均产生在原审庭审结束之前,不构成再审审查中的新的证据,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情形。故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孙奥博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丽明审判员 苍 琦审判员 周燕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隋 爽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田文军与米利,张志发,王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9民初844号 下一篇 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3民初202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