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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行、刘春燕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302执恢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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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302执恢85号
  •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行、刘春燕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行;刘春燕;季连和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302执恢8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行,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南新华大街3号。法定代表人:李延海,行长。被执行人:刘春燕,女,196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季连和,男,196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刘春燕、季连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1)吉0302执恢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蔡海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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