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分公司、蒋翠萍等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43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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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4395号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分公司、蒋翠萍等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张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分公司;蒋翠萍;郭亮案件缘由
保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439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南环路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092525730XT。负责人:惠小锋,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闫生辉,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蒋翠萍,女,196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被执行人:郭亮,男,198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蒋翠萍、郭亮之间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分公司(甲方)与被执行人郭亮(乙方)自愿达成以下执行和解协议:一、本案案件款共为80003.42元,乙方现已履行40939.47元,剩余案件款39063.95元,乙方于2021年12月20日之前履行完毕;二、现甲方自愿撤回对本案的执行,若乙方按期不履行,甲方可在2022年2月1日之后申请恢复对本案剩余案件款的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分公司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甘0702执43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马进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汪生龙书 记 员 徐志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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