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骏凯隆家具有限责任公司、宝鸡美颂雅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通知书(2021)陕0327执51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327执517号案件名称
宝鸡市骏凯隆家具有限责任公司、宝鸡美颂雅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通知书审理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陇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宝鸡市骏凯隆家具有限责任公司;宝鸡美颂雅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陇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327执517号宝鸡市骏凯隆家具有限责任公司、宝鸡美颂雅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市骏凯隆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与宝鸡美颂雅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宝鸡美颂雅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案件执行款35000元,执行费425元,宝鸡市骏凯隆家具有限责任公司已领取35000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8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327执51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13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