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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涧县荣盛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白镇畅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30执5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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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30执521号
  • 案件名称

    清涧县荣盛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白镇畅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清涧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清涧县荣盛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白镇畅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30执521号申请执行人:清涧县荣盛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清涧县岔口。被执行人:白镇畅,男,汉族,1973年11月25日生,住清涧县折家坪镇白家峁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清涧县荣盛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白镇畅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生效法律(2021)陕0830民初10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白镇畅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白镇畅在你单位的存款,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苗亚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任 楷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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