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黎洋、张贵霞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6执256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626执2565号
  • 案件名称

    黎洋、张贵霞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贵州省德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黎洋;张贵霞
  • 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6执2565号申请执行人:黎洋,男,土家族,1990年8月4日出生,居民,住贵州省德江县青龙街道大龙仟经济适用房29栋2单元7-1号。被执行人:张贵霞,女,1993年5月10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贵州省德江县玉水街道物资局农机三巷。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黎洋申请执行张贵霞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黔0626民初102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张贵霞返还申请人黎洋款项80000元。被执行人张贵霞未按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黎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黎洋与被执行人张贵霞达成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张贵霞欠申请人黎洋返还款项8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50元,2021年9月20日返还20000元,余款于2021年10起每月20日前返还5000元直至还清为止;二、如被执行人未按该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并由法院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执行人名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626执2565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自约定履行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罗 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安明爱书 记 员  宁雄德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