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阳国华、衡阳凯鼎物业有限公司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民终246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民终2467号
  • 案件名称

    阳国华、衡阳凯鼎物业有限公司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阳国华;衡阳凯鼎物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民终24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国华,男,197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衡阳凯鼎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南县新县城黄金路68号地(B栋)107室。法定代表人:罗琴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星星,男,系该公司员工。上诉人阳国华因与被上诉人衡阳凯鼎物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2021)湘0422民初14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阳国华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阳国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阳国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阳国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建新审 判 员 罗 源审 判 员 陈 慧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廖晓欢书 记 员 肖玉艳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