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健瑞医疗器械(临沂)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2执27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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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2执2775号案件名称
湖南省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健瑞医疗器械(临沂)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湖南省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健瑞医疗器械(临沂)有限公司;彭庆明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2执2775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省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蓁,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姬,湖南麓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钊锦,湖南麓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健瑞医疗器械(临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庆明。被执行人:彭庆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湘0102民初146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后立即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健瑞医疗器械(临沂)有限公司、彭庆明的银行存款或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543264.72元(暂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郑 云审判员 李 丁审判员 张志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石登波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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