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宏寿、永昌县供热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321民初25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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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民初2542号案件名称
崔宏寿、永昌县供热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永昌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崔宏寿;永昌县供热公司;金昌市源清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狄振财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321民初2542号原告:崔宏寿,男,196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住永昌县。被告:永昌县供热公司,住所地永昌县城关镇昌宁苑社区文昌路11号。法定代表人:张万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雅婕,永昌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金昌市源清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昌县城关镇南大街农行对面。法定代表人:曹岳庆,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狄振财,男,197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住永昌县。原告崔宏寿与被告永昌县供热公司、金昌市源清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狄振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立案。原告崔宏寿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崔宏寿以双方欲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崔宏寿撤诉。崔宏寿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500元,予以退还。审判员 李菊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乔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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