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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宏寿、永昌县供热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321民初25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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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民初2542号
  • 案件名称

    崔宏寿、永昌县供热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永昌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崔宏寿;永昌县供热公司;金昌市源清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狄振财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321民初2542号原告:崔宏寿,男,196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住永昌县。被告:永昌县供热公司,住所地永昌县城关镇昌宁苑社区文昌路11号。法定代表人:张万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雅婕,永昌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金昌市源清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昌县城关镇南大街农行对面。法定代表人:曹岳庆,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狄振财,男,197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住永昌县。原告崔宏寿与被告永昌县供热公司、金昌市源清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狄振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立案。原告崔宏寿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崔宏寿以双方欲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崔宏寿撤诉。崔宏寿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500元,予以退还。审判员  李菊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乔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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