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徐国强、倪立浩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706民初552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706民初5529号
  • 案件名称

    徐国强、倪立浩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徐国强;倪立浩
  • 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06民初5529号原告:徐国强,男,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洋,江苏瑞里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立浩,男,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原告徐国强与被告倪立浩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徐国强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徐国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国强撤诉。案件受理费4,907元,减半收取2,454元,由徐国强负担。审判员  史夏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蒙蒙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