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国强、倪立浩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706民初55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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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706民初5529号案件名称
徐国强、倪立浩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徐国强;倪立浩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06民初5529号原告:徐国强,男,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洋,江苏瑞里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立浩,男,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原告徐国强与被告倪立浩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徐国强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徐国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国强撤诉。案件受理费4,907元,减半收取2,454元,由徐国强负担。审判员 史夏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蒙蒙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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