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林亚尾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2执恢5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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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2执恢571号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林亚尾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林亚尾;陈美英;大连佳豪木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2执恢571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大连市中山区一德街85A号汇邦中心。被执行人:林亚尾,男性,194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陈美英,女性,1976年12月3日出生,412326197612031220,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大连佳豪木业有限公司,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革镇堡镇后革村大连木材交易市场B区。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执行人大连佳豪木业有限公司、林亚尾、陈美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7)辽0202民初83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借款本金14878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相关费用。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并责令其报告财产。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登记、不动产、银行、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人民银行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点对点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公积金、银行理财、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以上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蒋希宏执行员 张如龙执行员 许冠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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