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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艳秋、姜凤军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04执保10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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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04执保1085号
  • 案件名称

    李艳秋、姜凤军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李艳秋;姜凤军;杨凤杰;姜桂珍;李宝君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204执保1085号申请保全人:李艳秋,女,197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被保全人:姜凤军,男,197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被保全人:杨凤杰,男,197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被保全人:姜桂珍,男,196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被保全人:李宝君,男,196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蛟河市天岗大桥村。申请保全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保全人在银行的存款525,32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保全人在银行的存款525,32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邱连彭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洋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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