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召县人民法院、刘胜新财产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1执81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1321执812号案件名称
南召县人民法院、刘胜新财产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召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南召县人民法院;刘胜新案件缘由
财产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1执812号申请执行人:南召县人民法院。住所地:南召县迎宾大道与阳光大道交叉口。法定代表人:吴运广,院长。被执行人:刘胜新,男,汉族,1962年2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南召县白土岗镇。南召县人民法院与刘胜新刑事案件财产刑执行一案,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3刑终974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刘胜新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南召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刘胜新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刘胜新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车辆登记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刘胜新名下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刘胜新名下有少量存款。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划拨被执行人刘胜新存款14812.94元,现已经发放给被害人郭玉全。2、查明被执行人刘胜新名下有豫R2911R东风牌机动车一辆,本院对该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从2021年6月11日起至2023年6月10日止)。本次执行过程中因该车辆下落不明,未能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3、查明被执行人刘胜新名下在河南省南召县辖区内无房屋、土地等财产登记信息。4、查明被执行人刘胜新名下无证券等财产登记信息。5、查明被执行人刘胜新在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购买有保险两份,因该保险属于分红型保险,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该保险的现金价值予以冻结。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刘胜新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限制高消费。四、本院发布悬赏公告,但未征集到被执行人刘胜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五、本院通过实地走访的方式对被执行人刘胜新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召县白土岗镇寺上村村委进行了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刘胜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刘胜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刘胜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审查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刘胜新负有继续履行刑事判决的义务,被执行人刘胜新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杨雪营审判员 崔乃元审判员 姬春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沈 旭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