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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德化金龙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18)闽0526执180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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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18)闽0526执180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德化金龙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德化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德化金龙置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闽0526执18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72号世纪经贸大厦B座21层。法定代表人:庄清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甄豫峰,北京市元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德化金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德化县世纪城8号。法定代表人:蔡金山,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扶公司)依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闽民初9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德化金龙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龙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8年6月28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将该案指定由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执行后,于2018年8月13日将该案指定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一、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以邮寄送达形式向金龙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金龙公司未全部履行法律义务。二、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保全了金龙公司名下预售许可证号为德房预售(2014)第007号,房号为FY1、FY2、FY3、FY4、SC6、SC6-1的房产;预售许可证号为德房预售(2014)第010号,房号为12-01的房产;预售许可证号为德房预售(2015)第004号,地下二层房号为703、704、705、706、707、708、709、710、711、712、713、714、715、716、717、733、734、735、736、737、738、739、740、741、742、743、744、745、746、747、773、774、775、775、777、778的车位,本院在执行中继续查封了上述房产,待上述房产具备变现条件时,本院再采取拍卖变卖等措施进行变现。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扣划了金龙公司名下存款2723776.19元,因中扶公司系本院多个案件的被执行人,该款本院依法分配给中扶公司的各债权人。本院依法查询金龙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等,未发现金龙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三、金龙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至2020年8月13日期间,陆续向本院支付执行款共计1800万元,款项已全部分配给中扶公司的债权人。四、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9月6日通过短信、书面通知等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综上,本院认为,本案未发现金龙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庆谋执行员  黄炜杰执行员  林昆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郑耀城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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