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木兴、长春星宇集团恒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04执恢4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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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执恢440号案件名称
金木兴、长春星宇集团恒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金木兴;长春星宇集团恒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长春星宇集团建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04执恢440号申请执行人金木兴,男,住长春市。被执行人长春星宇集团恒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阳光路星宇西区4号楼。法定代表人于海军,总经理。被执行人长春星宇集团建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建设街83号。法定代表人张琪武,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金木兴与被执行人长春星宇集团恒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长春星宇集团建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朝民初字第14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惩戒措施。3、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标的为350万元及利息,执行到位0元。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手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朝民初字第14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伟超审判员 郑青春审判员 王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佳萍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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