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焦东升、陇县安燃气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327执61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327执618号
  • 案件名称

    焦东升、陇县安燃气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陇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焦东升;陇县安燃气业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327执618号焦东升、陇县安燃气业有限责任公司:你们双方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陕西省陇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陇劳人仲字(2020)第29号裁决书,陇县安燃气业有限责任公司主动向本院缴纳案件款18353元。现焦东升已领取案件款18180元,本院收取执行费181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规定:因社保机构对用人单位欠缴费用负有征缴的义务,如果劳动者、用人单位与社保机构就欠费等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因此,此类争议不宜纳入民事审判的范围,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数额等发生争议的,应向相关部门申请解决。因此焦东升要求陇县安燃气业有限责任公司补缴2020年1月至2020年3月的养老保险金不属于本院执行范围。本案现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