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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茂桐、蒲久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27民初1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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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27民初1213号
  • 案件名称

    姚茂桐、蒲久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姚茂桐;蒲久珍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27民初1213号原告:姚茂桐,男,1971年9月5日出生,侗族,粮农,住新晃侗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男,1958年12月17日出生,侗族,退休干部,住新晃县晃州镇。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蒲久珍,女,1968年1月4日出生,苗族,教师,住新晃县。原告姚茂桐与被告蒲久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姚茂桐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茂桐自愿撤回对被告蒲久珍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茂桐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86元,由原告姚茂桐负担。审 判 员  申 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杨小海书 记 员  宋建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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