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茂桐、蒲久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27民初1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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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7民初1213号案件名称
姚茂桐、蒲久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姚茂桐;蒲久珍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27民初1213号原告:姚茂桐,男,1971年9月5日出生,侗族,粮农,住新晃侗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男,1958年12月17日出生,侗族,退休干部,住新晃县晃州镇。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蒲久珍,女,1968年1月4日出生,苗族,教师,住新晃县。原告姚茂桐与被告蒲久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姚茂桐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茂桐自愿撤回对被告蒲久珍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茂桐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86元,由原告姚茂桐负担。审 判 员 申 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杨小海书 记 员 宋建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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