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念、刘晓军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陕0802执保198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执保1988号案件名称
刘念、刘晓军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结案通知书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刘念;刘晓军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 (2021)陕0802执保1988号刘晓军、榆林市正阳建筑有限公司、刘念:申请人刘晓军与被申请人榆林市正阳建筑有限公司、刘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802民初566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定解除对榆林市正阳建筑有限公司、刘念所有的价值85626元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依法受理。在解除保全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解除保全措施:一、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的冻结(具体解除冻结账户及金额详见反馈信息单)。二、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刘念名下的陕KXXXXX号起亚牌汽车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2条、64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802执保1988号案件解除保全完毕,于2021年9月29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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