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亚宁、渭南市华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保全案件结案通知书(2021)陕0503执保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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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03执保106号案件名称
时亚宁、渭南市华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保全案件结案通知书审理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渭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时亚宁;渭南市华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¹ãÖÝÊÐÖм¶ÈËÃñ·¨Ôº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 (2021)陕0503执保106号申请保全人:渭南市华州区XX社。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XX大街XX号官邸。法定代表人:惠润虎,系该公司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温红军,系该联社特殊资产管理部主任。被申请保全人:时亚宁,女,1959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华州区XX镇XX村XX组,公民身份号码:61212XXXX902012460。申请保全人渭南市华州区XX社与被申请保全人时亚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莲花寺法庭于2021年9月6日作出的(2021)陕0503民初18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对被申请人时亚宁名下存款130000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名下财产在13000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保全期限一年。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根据裁定的保全范围,经司法网络查控查询,被申请保全人时亚宁账户有足额银行存款,按移送机关要求完成了如下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保全人时亚宁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XX路XX号为5377账户中的13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实时余额:13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从2021年9月14日起至2022年9月14日止)。至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503执保106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 年9月26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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