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823民初20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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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823民初2046号案件名称
程某、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剑阁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程某;徐某案件缘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823民初2046号原告:程某,男,194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被告:徐某,女,196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原告程某与被告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立案。原告程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程某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邢淑芳审 判 员 赵冬梅人民陪审员 罗青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阙小青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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