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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海鹏、金涛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22执129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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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22执129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刘海鹏、金涛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三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刘海鹏;金涛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422执1298号之一申请人:刘海鹏,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金涛,男,汉族,村民。申请执行人刘海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金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三原县人民法院(2021)陕0422民初1706号民事判决书。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案件款正在履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21)陕0422执1298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审判员  曹 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闫荣华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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