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鹏、金涛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22执129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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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22执1298号之一案件名称
刘海鹏、金涛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三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刘海鹏;金涛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422执1298号之一申请人:刘海鹏,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金涛,男,汉族,村民。申请执行人刘海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金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三原县人民法院(2021)陕0422民初1706号民事判决书。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案件款正在履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21)陕0422执1298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审判员 曹 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闫荣华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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