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跃龙、郑州都邦渣土清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0182执38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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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82执3828号案件名称
马跃龙、郑州都邦渣土清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荥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马跃龙;郑州都邦渣土清运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豫0182执3828号申请执行人:马跃龙,男,回族,1952年10月24日生,住荥阳市。被执行人:郑州都邦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住荥阳市国泰路荥正佳苑2号楼1单元1304号。法定代表人:张广予。申请人马跃龙与被执行人郑州都邦渣土清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182民初33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马跃龙于2021年7月30日向我院递交执行申请书,要求被执行人郑州都邦渣土清运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马跃龙6935元。本案在执行中,法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郑州都邦渣土清运有限公司银行账户6985元,其中已返还给申请人马跃龙6935元,执行费50元,本案已结案。故(2021)豫0182民初337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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