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1、邓某2等法定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1291民初15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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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1291民初1594号案件名称
邓某1、邓某2等法定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邓某1;邓某2;邓某3;邓某4案件缘由
法定继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291民初1594号原告:邓某1,男,199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医药高新区。原告:邓某2,女,198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医药高新区。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晨,江苏泰乾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某3,男,汉族,住泰州市医药高新区。被告:邓某4,女,196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医药高新区。原告邓某1、邓某2与被告邓某3、邓某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邓某1、邓某2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1、邓某2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邓某1、邓某2承担。审判员 郭丽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葛 斌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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