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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茂强生、任彪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521执27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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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521执2789号
  • 案件名称

    曾茂强生、任彪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曾茂强生;任彪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521执2789号申请执行人:曾茂强生,男,199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被执行人:任彪,男,199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1521民初47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曾茂强生申请执行与任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内容:1、偿还借款本金148000元及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均按实计算);2、给付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037元。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曾茂强生与被执行人任彪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由被执行人任彪于2021年9月22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曾茂强生借款30000元(已履行);2、由被执行人任彪于2021年12月25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曾茂强生借款10000元;3、由被执行人任彪于2022年1月25日偿还申请执行人曾茂强生借款50000元;4、由被执行人任彪于2022年4月25日偿还申请执行人曾茂强生借款10000元;5、由被执行人任彪于2022年6月25日偿还申请执行人曾茂强生借款48000元和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037元,共计50037元;6、如果被执行人任彪未按以上协议内容足额履行任何一期义务,申请执行人曾茂强生可以按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川1521民初47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时,可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再次申请不受执行申请时效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 佳审判员 王根琼审判员 李 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蒂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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