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伟胜、李宗霖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03执91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603执918号案件名称
闫伟胜、李宗霖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延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闫伟胜;李宗霖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03执918号申请执行人:闫伟胜,男,汉族,1974年1月3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中心街纪委家属院。居民身份证:61262419740103051X。被执行人:李宗霖(又名李塞平),男,汉族,1978年1月8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区人,现住陕西省安塞区白坪街道办冯家营村,居民身份证:610624197801080039。本院受理闫伟胜申请执行李宗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闫伟胜于2021年8月10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宗霖偿还申请执行人闫伟胜借款本金250000元;承担诉讼费4500元及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宗霖名下无存款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工商税务登记信息,有车辆登记信息,现已被我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李宗霖名下银行卡有存款,现已被我院依法冻结并予以扣划,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暂时无法全部履行,且同意本院依法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宗霖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依法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3执91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 飞审判员 杜志波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侯新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凤光与张永锋、王汝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21民初1746号 下一篇 曾茂强生、任彪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521执27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