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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伟胜、李宗霖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03执9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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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03执918号
  • 案件名称

    闫伟胜、李宗霖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延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闫伟胜;李宗霖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03执918号申请执行人:闫伟胜,男,汉族,1974年1月3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中心街纪委家属院。居民身份证:61262419740103051X。被执行人:李宗霖(又名李塞平),男,汉族,1978年1月8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区人,现住陕西省安塞区白坪街道办冯家营村,居民身份证:610624197801080039。本院受理闫伟胜申请执行李宗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闫伟胜于2021年8月10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宗霖偿还申请执行人闫伟胜借款本金250000元;承担诉讼费4500元及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宗霖名下无存款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工商税务登记信息,有车辆登记信息,现已被我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李宗霖名下银行卡有存款,现已被我院依法冻结并予以扣划,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暂时无法全部履行,且同意本院依法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宗霖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依法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3执91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 飞审判员 杜志波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侯新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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