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曦泽商贸有限公司、贵州喜洋洋购物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3执49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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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3执499号之一案件名称
遵义曦泽商贸有限公司、贵州喜洋洋购物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遵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遵义曦泽商贸有限公司;贵州喜洋洋购物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3执4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遵义曦泽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亚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封森,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团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贵州喜洋洋购物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庆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遵义仲裁委员会(2021)遵仲裁字第20号调解书,依法受理遵义曦泽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遵贵州喜洋洋购物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事项为:由被执行人贵州喜洋洋购物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人遵义曦泽商贸有限公司货款90711元。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二、通过数次网络总对总查控,对被执行人的车辆、证劵、公司股权等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向被执行人所在地社区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五、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终结遵义仲裁委员会(2021)遵仲裁字第20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一雷审判员 邓雪梅审判员 廖 戡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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