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凤光与张永锋、王汝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21民初17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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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21民初1746号案件名称
李凤光与张永锋、王汝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李凤光;张永锋;王汝香;吉林市荣骐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21民初1746号原告:李凤光,男,1977年7月16日出生,满族,自由职业,住吉林省永吉县。 被告:张永锋,男,197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吉林省永吉县。 被告:王汝香,女,1971年7月1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被告:吉林市荣骐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永吉县。 法定代表人:张永锋,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凤光与被告张永锋、王汝香、吉林市荣骐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李凤光自愿撤回起诉,并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凤光撤诉。 案件受理费3209元,由李凤光负担。 审判员韩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付雪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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