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陈顺利等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822执恢67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822执恢673号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陈顺利等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桑植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陈顺利;张春朵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822执恢673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翼林,男,汉族,1985年1月7日出生,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公民身份号码:43011119850107171。被执行人:陈顺利,男,196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胡村乡粮管所2号院,公民身份号码:410922196807133519。被执行人:张春朵,女,196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胜利西路104号院,公民身份号码:410922196402160084。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陈顺利、张春朵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6月15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审结,作出的(2020)湘0104民初42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湖南省高院指定桑植法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销该案执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桑植县人民法院(2021)湘0822执恢673号案件的执行。当事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海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祥子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尚洋、张合礼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7执801号之一 下一篇 李凤光与张永锋、王汝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21民初17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