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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英杰、陈玉民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04执恢3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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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执恢335号
  • 案件名称

    付英杰、陈玉民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付英杰;陈玉民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04执恢335号申请执行人付英杰,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陈玉民,男,住长春市朝阳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付英杰与被执行人陈玉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朝民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被告陈玉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付英杰借款人民币75万元及利息。其中借款50万元的利息从2013年5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给付利息至判决生效时止;借款25万元的利息从2013年9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给付利息至判决生效时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惩戒措施。3、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标的为75万元及利息,执行到位0元。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手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朝民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伟超审判员  郑青春审判员  王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佳萍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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