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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刚、刘生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824民初46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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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4民初4646号
  • 案件名称

    冯刚、刘生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靖边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冯刚;刘生艳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824民初4646号 原告:刘某某,女,1984年11月2日生,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告:冯某,男,1980年5月4日生,汉族,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身份证号码:152XXXXXXXXXXXXXXX。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冯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款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被告冯某陆续拖欠原告彩票钱。之后,原告一直向被告索要,2020年5月1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具一支,并承诺三个月还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推诿,拒绝偿还,经原、被告多次协商赔偿事宜均未果。被告冯某未到庭进行答辩。本案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因被告未到庭参与诉讼,对证据未与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认可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被告冯某陆续拖欠原告彩票钱。2020年5月13日,双方经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具一支,并承诺三个月还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推诿,未偿还。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依据原告举证,被告需履行支付货款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冯某无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放弃答辩与举证,视为其放弃诉权,对原告诉请的默认,故本院对原告诉请予以认可。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冯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欠款6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冯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史卫明                                     二O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 波  1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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