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鹿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学银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628执210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1628执2104号案件名称
河南鹿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学银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鹿邑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河南鹿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学银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628执2104号申请执行人:河南鹿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8X152366810,住所地河南省鹿邑县真源大道71号。法定代表人:张献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国旗,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王学银,男,197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鹿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学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628执21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夏治国审 判 员 胡 伟审 判 员 陈 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师 远书 记 员 刘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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