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与夏维军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002民初28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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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002民初2849号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与夏维军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夏维军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002民初284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负责人:黄光伟,该分行行长。被告:夏维军,女,1965年3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与被告夏维军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关继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樊佳欣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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