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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方圆、刘雪莲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21执17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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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521执1706号
  • 案件名称

    邓方圆、刘雪莲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泸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邓方圆;刘雪莲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21执1706号申请执行人:邓方圆,男,1992年7月2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委托代理人:蒲云龙,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雪莲,女,1995年2月18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松滋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方圆与被执行人刘雪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521民初18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雪莲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邓方圆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从2020年3月5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从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律师代理费4000.00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5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刘雪莲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刘雪莲立即履行(2021)川0521民初18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二、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刘雪莲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工商、证券、保险、车辆、网络资金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刘雪莲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三、本院依法委托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到被执行人刘雪莲户籍地湖北省松滋市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刘雪莲与母亲居住在一起,未查明被执行人刘雪莲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四、已将被执行人刘雪莲限制高消费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五、经关联案件检索,未发现被执行人刘雪莲有作为申请执行人和申请保全人的案件,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作为被执行人及被保全人的案件。六、已将执行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其委托代理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刘雪莲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法院的调查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刘雪莲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川0521执170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刘雪莲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邓方圆履行(2021)川0521民初1850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邓方圆发现被执行人刘雪莲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 非审 判 员  毛启君审 判 员  舒 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张元鼎书 记 员  熊英杰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21执1706号申请执行人:邓方圆,男,1992年7月2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委托代理人:蒲云龙,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雪莲,女,1995年2月18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松滋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方圆与被执行人刘雪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521民初18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雪莲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邓方圆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从2020年3月5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从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律师代理费4000.00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5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刘雪莲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刘雪莲立即履行(2021)川0521民初18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二、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刘雪莲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工商、证券、保险、车辆、网络资金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刘雪莲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三、本院依法委托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到被执行人刘雪莲户籍地湖北省松滋市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刘雪莲与母亲居住在一起,未查明被执行人刘雪莲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四、已将被执行人刘雪莲限制高消费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五、经关联案件检索,未发现被执行人刘雪莲有作为申请执行人和申请保全人的案件,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作为被执行人及被保全人的案件。六、已将执行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其委托代理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刘雪莲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法院的调查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刘雪莲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川0521执170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刘雪莲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邓方圆履行(2021)川0521民初1850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邓方圆发现被执行人刘雪莲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 非审 判 员  毛启君审 判 员  舒 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张元鼎书 记 员  熊英杰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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