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长兴、袁五存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4执6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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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24执658号案件名称
刘长兴、袁五存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扶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刘长兴;袁五存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扶风县人民法院扶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324执658号 申请执行人:袁某某,男性,汉族。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性,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支付令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袁某某以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经合议庭合议后认为,当事人双方自愿私下达成一致并形成和解协议,属于民事案件中当事人意思自治之表达,撤回执行申请系申请执行人之权利,故本院同意其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324执6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袁少宁审 判 员 卢林祥审 判 员 张海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瑞丽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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