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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高峰、佟云峰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黑1181执异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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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1181执异15号
  • 案件名称

    吕高峰、佟云峰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北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吕高峰;佟云峰;唐立波;尹国涛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181执异15号案外人:尹国涛,男,196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逊克县。申请执行人:吕高峰,男,1982年3月24日出生,住逊克县。被执行人:佟云峰,男,1977年8月7日出生,住逊克县。被执行人:唐立波,男,1975年9月10日出生,住逊克县。逊克县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人吕高峰与被申请人佟云峰、唐立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佟云峰名下房产对应的拆迁补偿款,案外人尹国涛对查封被执行人佟云峰名下的位于逊克县边疆镇一丘、地号为22-1、房产证号第0000264号的房屋的拆迁补偿款,提出书面异议。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6日作出(2021)黑11执监23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审理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尹国涛称,2016年9月27日尹国涛与佟云峰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佟云峰将位于逊克县边疆镇一丘、地号为22-1、房产证号第0000264号的房屋卖给了尹国涛,总房款为人民币150,000.00元(申请人已全部支付完毕)。在签订买卖协议后佟云峰将房屋钥匙交予了尹国涛,尹国涛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尹国涛到逊克县不动产登记大厅办理该房屋过户,被告知自2015年起逊克县人民政府就规定对所有平方办理登记过户冻结、停止产权过户登记,由于该原因尹国涛就没能将该楼房更名过户至自己名下。该房屋现已经被拆迁征地,拆迁征地补偿款被法院冻结。现请求法院中止对此房屋的执行,解除对位于逊克县边疆镇一丘、地号为22-1、房产证号第0000264号的房屋拆迁补偿款的查封。申请人吕高峰未答辩。被执行人佟云峰、唐立波未答辩。本院查明,申请人吕高峰与被申请人佟云峰、唐立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逊克县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并于2021年4月22日对佟云峰名下位于逊克县边疆镇一丘、地号为22-1、房产证号第0000264号的房屋的拆迁征地补偿款进行查封。另查明,2016年9月27日,尹国涛与佟云峰签订《房屋买卖合同》1份,约定佟云峰将位于逊克县逊克县边疆镇一丘、地号为22-1房屋出卖给尹国涛,房屋建筑面积为57.57平方米,房屋总价款为150,000.00元。2016年9月28日,尹国涛通过黑龙江农村信用社银行转账给佟云峰名下银行卡150,000.00元。佟云峰收到房款后,出具收条一张,收条写明“收尹国涛购房款15万元整”。尹国涛现已实际入住。2019年6月9日,尹国涛在逊克县动迁办填报了“测量评估登记表”,登记表上写明“所有权人佟云峰,现房主尹国涛,登记时间2019年6月19日,因买卖协议”。以上事实,案外人尹国涛提供了《房屋买卖协议》1份、《收条》1张、《黑龙江农村信用社存取款凭条》1份、《房屋所有权证》1份、《测量评估登记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是否应中止对涉案房产的执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本案中,案外人尹国涛在法院查封前与佟云峰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案涉房屋,并向佟云峰交付全部购房款,现已经实际占有使用房屋。故案外人尹国涛提出的异议申请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位于逊克县边疆镇一丘、地号为22-1房屋的拆迁征地补偿款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李俊杰审判员  丛 涛审判员  杨天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沛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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