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梁承志、湖南晟宇建设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24民初237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24民初2376号
  • 案件名称

    梁承志、湖南晟宇建设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湘阴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梁承志;湖南晟宇建设有限公司;张伍民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24民初2376号原告:梁承志,男,汉族,1968年9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湘阴县。被告:湖南晟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阴县江东路汽车站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43205307722。法定代表人:贺佳。第三人:张伍民,男,汉族,1972年11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承志诉被告湖南晟宇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张伍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承志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承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承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9.72元(原告梁承志已预交529.86元),减半收取529.86元,由原告梁承志承担。审 判 员 喻  建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周  雨  柔书 记 员 周雨柔(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