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蔡晓雨、郭世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286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2863号
  • 案件名称

    蔡晓雨、郭世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张掖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蔡晓雨;郭世辉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2863号申请执行人:蔡晓雨,男,汉族,1983年8月10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被执行人:郭世辉,男,汉族,1991年11月28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申请执行人蔡晓雨与被执行人郭世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做出的(2020)甘0702民初93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被告郭世辉偿还原告蔡晓雨借款61000元,承担利息15000元,合计76000元,于2021年4月20日前付25000元,同年6月30日前付25000元,同年8月30日前付26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期履行,原告可一次性申请执行剩余的全部款项;二、原告蔡晓雨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96元,本院收取569元,由被告郭世辉负担,被告负担受理费直接给付原告,本院退还原告受理费1327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蔡晓雨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受理。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21年5月28日,本院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2.2021年5月28日、5月31日、6月20日、7月8日、8月16日、9月6日、9月26日等,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郭世辉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保险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郭世辉名下有甘GG××××号思域牌汽车一辆,但是该车辆被(2019)甘0702执3187号案件依法查封,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2021年5月31日,本院向张掖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反馈被执行人郭世辉名下有位于张掖市甘州区房屋一套,但是该房屋在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大街支行有抵押贷款,贷款金额为60万元,贷款期限为2015年12月2日至2023年12月1日止,且该房屋被(2020)甘0702执保206号案件与(2020)甘0702执保293号案件依法查封。4.2021年6月至7月,本院多次电话联系被执行人郭世辉,郭世辉在电话中陈述将要向蔡晓雨抵顶酒,但是一直没有抵顶。5.2021年8月26日,本院工作人员前往甘州区西环路丰泽园小区13号楼1单元801室调查被执行人郭世辉的情况,反馈该房屋系案外人郭雄有居住,不是郭世辉。6.2021年8月31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7.2021年9月26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8.2021年9月27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76569元未能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反馈被执行人郭世辉名下有位于张掖市甘州区房屋一套,反馈被执行人郭世辉名下有甘GG××××号思域牌汽车一辆,上述财产本院均依法查封,且申请人不要求处置,在本案中对上述财产不予处置,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佘文俊审判员  荆 锋审判员  高明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志强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